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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做好全省电子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工作,不断提高我省电子行业职工队伍的素质,根据信息产业部《电子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试行〕》并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由四川省信息产业厅的有关处室成立四川省电子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领导小组,负责全省电子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领导。

第三条  四川省电子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全省电子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落实国家有关职业技能鉴定的政策.法规;

 (二)指导全省电子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三)对全省电子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四)负责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及有关问题的研究与咨询。

第四条  四川省信息产业厅人事教育处负责综合管理全省电子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对全省电子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实施管理、监督、检查;

   (二)负责向信息产业部人事教育司申报本省需要建立的电子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负责推荐本省电子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

 (三)负责全省电子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建站的审核工作;

 (四)承担信息产业部人事教育司委托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  四川省电子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全省电子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组织实施全省电子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二)制定全省电子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的建站条件,负责全省电子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建站的资格审查工作;

 (三)根据信息产业部《电子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试行〕》,负责组织全省电子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参加资格培训和考核;

 (四)指导全省电子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开展工作;

 (五)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及有关问题的研究与咨询服务;

 (六)参与推动电子行业职业技能竞赛活动。

第六条  四川省电子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是具体承担全省电子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的实施机构。设立四川省电子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的条件:

   (一)具有熟悉所鉴定工种(专业)业务和组织实施能力的领导;

   (二)具有与所鉴定工种(专业)及其等级或类别相适应的考核场地、设备和符合国家标准的检测仪器;

   (三)有专(兼)职的组织管理人员和相应的考评员;

   (四)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和办法。

第七条  四川省电子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的设立,单位提出申请,填写劳动部统一规定的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审批登记表,经所在市、州电子工业主管部门同意,征求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意见,报四川省电子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进行资格审查,四川省信息产业厅人事教育处审核后,报信息产业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审批,并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发鉴定许可证和铜牌。

第八条  四川省电子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工作规则:

   (一)在四川省电子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的领导下进行工作。认真执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信息产业部职业技能鉴定有关规定和电子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保证鉴定质量;

   (二)认真执行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标准,并按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信息产业部批准的鉴定试题组织鉴定,不可自行编制试题;

   (三)负责受理一切符合申报条件、规定手续人员的职业技能鉴定,并向四川省电子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提出鉴定计划;

   (四)严格执行考评员对其亲属的职业技能鉴定回避制度;

   (五)享有独立进行职业技能鉴定的权利,有权拒绝任何组织或个人更改鉴定结果的非正当要求;

   (六)实行定期鉴定制度,具体日期、鉴定工种和等级类别、报名条件以及收费标准等事项,应在鉴定前二个月发出通知,单位有特殊要求的,经协商也可专门组织进行;

   (七)接受四川省电子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的领导和下达的鉴定任务,接受四川省信息产业厅人事教育处和劳动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九条  鉴定技术等级技能的考评员必须具备高级工或技师、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的资格;鉴定技师、高级技师资格的考评员必须具备高级技师、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资格。

第十条  四川省电子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站的考评员,由获得考评员证书的人中聘任相应工种、等级或类别的考评员,并采取不定期轮换考评员的方式组成专业考评小组。

第十一条  经四川省电子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站鉴定的人员,由鉴定站将被鉴定人的理论和实际操作成绩、鉴定人的照片等相关材料报四川省电子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经信息产业部电子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批准后,由四川省电子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将证书发给鉴定站,由鉴定站发给参加鉴定的人员。

第十二条  职业技能鉴定的工作人员和考评员在鉴定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视情节轻重,由所在单位根据人事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并停止在鉴定站的工作和吊销考评员资格证书。

第十三条  实行职业技能鉴定站评估制度。评估工作由四川省信息产业厅人事教育处和四川省电子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统一组织进行,二年评估一次。评估的主要内容:按考核标准和考核目标进行,鉴定站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设备及检测手段、考核收费、考核档案、原始资料、鉴定站工作制度及社会对鉴定工作的反映等情况。对评估优秀的鉴定站予以表彰,对评估不合格的鉴定站限期整改,整改还不合格的予以撤消。

第十四条  四川省电子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试行〕未提及事项,以国家信息产业部颁发《电子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试行〕》为准。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四川省信息产业厅人事教育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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