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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信息产业厅文件

川信人2004214

 

关于印发“四川省电子信息行业

职业技能鉴定工作”三个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各市州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省电子信息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培训考核)机构,部分企事业单位: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规则》和信息产业部人事司《电子信息行业技师、高级技师鉴定实施管理办法》精神,为规范全省电子信息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我们制订了《四川省电子信息行业技师、高级技师考评实施办法》(试行)、《四川省电子信息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培训考核)机构年检办法》、《四川省电子信息行业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管理办法》三个文件,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附件:一、四川省电子信息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培训考核)机构年检办法

二、四川省电子信息行业技师、高级技师考评实施办法

三、四川省电子信息行业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管理办法

 

                     四川省信息产业厅(公章)

                     ○○四年十二月十三日

 

主题词:电子信息  技能  鉴定  规范  通知

抄送:信息产业部电子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电子行业职鉴指导中心。

四川省信息产业厅办公室      20041214日印发

(共印50份)

 

附件一:

 

四川省电子信息行业

职业技能鉴定(培训考核)机构年检办法

(试  行)

 

为了保证四川省电子信息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质量,监督指导鉴定(培训考核)机构规范运作,促进职业技能鉴定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规则》和国家信息产业部电子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的要求,制订本办法。

一、年检对象

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批准设立的电子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含所属分站);经国家信息产业部电子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和四川省信息产业厅批准设立的培训鉴定考核点。

二、年检时间

每年的第一季度。

三、年检内容

职业技能鉴定年度工作计划的执行情况,人员、场地、设备、检测手段等变化情况,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财务收支情况,社会各方面对鉴定工作的反映情况,其它情况等。

四、年检程序

受检机构填报《四川省电子信息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培训考核)机构年检表》,省信息产业厅派专人对受检单位进行检查或抽查,并将年检结果向社会公告。

五、组织实施

年检工作由省信息产业厅人事教育处负责,省电子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具体组织实施。

六、处罚办法

违反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无正当理由未落实年度计划,条件变化不符合建站(点)标准,隐瞒收支情况和不正当竞争,其它原因不能继续履行职能等情况均予以处罚。一次警告,二次停业整改,三次报请审批部门取消资格(吊销牌证)。

本办法从二○○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附件二:

四川省电子信息行业

技师、高级技师考评实施办法

(试 行)

第一条   为落实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三年培训50万新技师和信息产业部三年培养3万新技师的要求,规范我省电子信息行业技师、高级技师考评鉴定工作,推动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根据信息产业部《电子信息行业技师、高级技师鉴定实施管理办法》及四川省电子信息行业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我省电子信息行业技师、高级技师考评工作,在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和四川省信息产业厅的领导下,在四川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的指导下,由四川省电子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以下简称省电子行业指导中心)组织实施。

第三条    省电子行业指导中心负责拟制省电子信息行业技师和高级技师考评工作的规划、规范,对市州的工作进行指导和督导。

第四条    各市州电子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技师和高级技师考评的组织实施工作,主要职责是:

1、制定本地区技师和高级技师考评工作规划。

2、对本地区技师和高级技师的实施考评。

3、承担省信息产业厅委托的其它工作。

第五条    申报条件及考评方法

1、申报技师资格考评的人员应具有相应专业高级职业资格。具有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知识和丰富的生产实践经验以及操作技能特长,能解决本专业领域关键操作技术和生产工艺难题,具有传授技艺和培养中级技能人员的能力。

2、申报高级技师资格考评的人员应具有相应专业技师职业资格。具有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知识和丰富的生产实践经验以及操作技能特长,能解决本专业领域重大操作技术问题和重大生产工艺问题,具有传授技艺和培养技师的能力。

3、行业内特有职业(工种)中通用性较强的职业,采取统一鉴定方式进行社会化考评工作试点。按照“统一标准、自主申报、行业考核、企业聘任”的原则,实行鉴定机构考核与专家评审相结合的考评办法。对申报者资历、年龄、身份、人数比例均不予限制,为高技能人才脱颖而出创造条件。

4、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破格参加技师社会化考评:

参加国家、部委技能竞赛或技术比武取得一、二、三等奖者;

参加省级技能竞赛或技术比武取得一、二等奖者;

参加市州技能竞赛或技术比武取得一等奖者;

连续三年(届)在企业技能竞赛或技术比武活动中取得一等奖者。

第六条    申报技师、高级技师资格考评的人员在指定的时间内,到指定的电子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办理报名手续。报名时需填写考评鉴定申请表,出具本人身份证、相应等级职业资格证书(行业统一鉴定的试点职业除外)、技术成果和工作业绩证明、技术工作总结(论文)和照片。

第七条    电子信息行业技师和高级技师的考评内容,依据电子行业特有工种国家职业标准,分5个模块进行。即专业基础知识模块(考试)、操作技能模块(考试)、“四新”知识模块(考试)、解决工艺难题和传授技艺模块(考核)、技术工作总结(论文)模块(考核)。其中,“四新”知识模块按:电真空、半导体器件、印制电路、电池、无线电整机装配调试、计算机及网络调试等职业分类参加全国统考。各模块均采用百分制计分,60分合格。每个模块考试通过后,有效期两年。5个模块均合格者,颁发技师或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第八条    电子信息行业技师和高级技师职业技能鉴定的试题来源:

1、从信息产业部电子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行业题库中抽题或从国家题库省分库中抽题。

2、如果行业题库或国家题库中没有该职业(工种)试题,由省电子行业指导中心组织专家命题,报信息产业部电子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以下简称部中心)或四川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以下简称省指导中心)批准后使用。

第九条    四川省电子信息行业技师、高级技师的职业技能鉴定考务工作由具有鉴定资格的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负责。取得技师、高级技师职业技能鉴定资格的行业特有工种鉴定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与所申请鉴定职业、等级相适应的考试场地、设备、检测仪器和基础设施。

2、有不少于2名高级考评员的考务人员。

3、建站以来工作成效显著,无鉴定质量投诉。

第十条    申请技师、高级技师考评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的程序为:

1、由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机构或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2、由省电子行业指导中心组织专家进行考察、评估。

3、由省电子行业指导中心认定并报部指导中心备案,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省电子行业指导中心对全省电子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和考评人员按部中心的要求实行统一管理。鉴定机构实行年检制,考评人员实行聘任制。对年检不合格的鉴定机构经整改仍不能达到要求的,省电子行业指导中心报批准机构取消其职业技能鉴定资格,收回其铜牌和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对聘期内考核不称职的考评人员,省电子行业指导中心予以解聘,并报颁证机构取消其考评人员资格,收回资格证卡。

第十二条    为保证技师、高级技师考评工作公正、公平、公开进行,省电子行业指导中心成立“省电子信息行业高技能人才考评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省专委会)”,省专委会在省电子行业指导中心领导下开展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对企事业单位高技能人才培训工作进行指导,咨询。

2、协助部中心和省指导中心制订新职业标准,编写鉴定指南、培训教材,开展职业技能鉴定试题库开发建设。

3、负责解决工艺难题和传授技艺模块、工作总结(论文)模块的专业评审。

第十三条   四川省电子信息行业技师、高级技师鉴定工作程序:

1、申报技师、高级技师资格考评的人员,根据申请鉴定职业在指定时间内到相应职业技能鉴定机构报名。

2、鉴定机构完成报名手续后,将鉴定人员名单、数据、证明等材料上报省电子行业指导中心。

3、省电子行业指导中心根据报名情况,完成试卷准备工作,并将试卷提前下发至相应鉴定机构,同时派遣质量督导员进行督导。鉴定机构严格按鉴定规范分批完成对鉴定人员专业基础知识模块、操作技能模块的考试,按部中心的安排组织鉴定人员参加“四新”知识模块的全国统一考试。

4、解决工艺难题和传授技艺模块以鉴定人员所在单位考核为主,省专委会考核占30%。技术工作总结(论文)模块的综合评分由省专委会负责。省专委会对上述两个模块的考评采用现场考核、答辩、综合评审的方式进行。

5、对申请进行行业内社会化考评试点职业(工种)人员解决工艺难题和传授技艺模块、技术工作总结(论文)模块的考评由省考委会负责,采用模拟现场考核、答辩、综合评审方式进行。

6、对参加5个模块考试、考核均合格的人员,由鉴定机构将成绩汇总报省电子行业指导中心。省电子行业指导中心报部中心或省指导中心审定后颁发相应职业资格证书。

7、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统一由省电子行业指导中心下发相关鉴定机构,由鉴定机构发给鉴定人员。

8、经省电子行业指导中心下发的所有职业资格证书,在省电子行业指导中心网站(www.scekf.com)均可查询核实。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信息产业厅人事教育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从二○○五年一月一日开始试行。

 

附件三:

四川省电子信息行业

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管理办法

 

为加强四川省电子信息行业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队伍的建设和管理,保证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质量,维护国家证书信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管理工作规程(试行)》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是指在规定职业(工种)及其资格级别范围内,按照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有关政策规定,对申请参加职业技能鉴定的对象进行考核、评审的人员。

第二条 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分为高级考评员和考评员。高级考评员有权对技师、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二、一级)及其以下各级别的考核、评审;考评员有权对初、中、高级(国家职业资格五、四、三级)技能的考核、评审。

第三条 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实行国家资格认证制度。取得资格的考评人员依椐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政策,按照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的原则开展工作。

 

考评人员的职责

 

第四条 考评人员应严格按照规定的考核方式、方法和评分标准,完成评分任务、填写考评记录。考评人员具有独立判分权利,有权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更改鉴定结果的非正当要求。

第五条 考评人员应严格执行考评人员工作守则和考场规则,负责对考核场地、设备、材料、工具和检测仪器等物质条件的核查和检验。在执行考评任务时,实行回避制度。

第六条 考评人员对考场发生的违纪行为,可视情节轻重给予劝告、警告、终止考核或宣布成绩无效等处理,并及时向考场负责人报告。

第七条 考评人员权益受到损害时,可向省电子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以下简称:省电子行业指导中心)申诉。省电子行业指导中心维护考评人员的合法权利。

第八条 省电子行业指导中心采取轮换方式派遣考评人员,组成考评小组,并指定考评组长。

第九条 考评小组组长应具备相应的评判水平和组织能力,并具有丰富的考评经验,负责考评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最终裁决;每次考评工作完成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省电子行业指导中心提交书面考评报告。

 

考评人员的申报条件

 

第十条 考评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1、熟悉职业技能鉴定理论、国家职业标准、职业技能鉴定有关政策法规,掌握职业技能鉴定考评技术和方法。

2、热爱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素质,作风正派,廉洁奉公。

3、考评员须熟悉本职业(工种)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具有高级工以上或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资格,并有一定考评工作经验。

高级考评员须熟悉本职业(工种)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具有高级技师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并具有丰富的考评工作经验。

第十一条 申请报考考评人员资格的人员,由本人提出申请,填写考评人员资格申报表,并附本人有关资历证明等相关材料,所在单位填写推荐意见,报省电子行业指导中心初审。

 

考评人员的培训与资格认证

 

第十二条 信息产业部电子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以下简称:部指导中心)负责对经初审合格的考评人员申报者进行资格培训,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会同部指导中心进行考核认证。

第十三条 考评人员资格考核分公共知识和专业技能两部分内容。公共知识试题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考评人员试题库中抽取;专业技能试题从部指导中心组织有关专家编制的试题库中抽取。

第十四条 申报者公共知识和专业技能考核(试)合格后,经部指导中心核准,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颁发《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国家职业技能鉴定高级考评员》证卡,有效期为三年。

 

考评人员的管理

 

    第十五条 在省信息产业厅的领导下,省电子行业指导中心负责对省电子行业考评人员的具体管理。

第十六条 考评人员实行聘任制。省电子行业指导中心从获得考评人员资格者中聘用相应考评员或高级考评员,双方签订聘约,明确相互的责任、权利、义务等。每次聘期为三年。

第十七条 考评人员每次实施考评后,由鉴定机构给予津贴补助,具体补贴标准按省电子行业指导中心转发的《关于下达职业技能鉴定收费标准的通知》(川电职鉴字【200204号)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省电子行业指导中心对聘用的考评人员实行年度评估制度,并建立考绩档案。对评估优秀的考评人员给予表彰奖励;对连续在两个年度评估不合格的考评人员,取消其考评人员资格。拒不参加评估的考评人员视为评估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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